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地做好我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总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在职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增长才干。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教职工在职期间完成的学位和学历教育、有组织的专业培训、业务进修、国内外访学、专技人员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工人技术等级培训。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使教职工了解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紧密联系,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脱产和在职两种,以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应坚持在职、业余、就近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的原则。各部门必须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本部门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六条 专任教师可脱产继续教育,国内最长脱产学习时间为一年;国外访学进修原则上最长时间为一年,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在不改变原出国(境)任务和目的的前提下,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期,但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须在职开展继续教育,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管理岗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国内在职、业余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由人事处统一预算,报学校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制定计划和审批继续教育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培养教师、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专业教师。
第二章 继续教育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新进的教职工必须参加上级部门和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十条 申请继续教育,须对岗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近三年年度考核需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基础理论扎实,工作认真负责,有培养前途;
(三)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
(四)培养期内,能坚持完成好本职工作;完成学业后,能继续为学校服务;
(五)专任教师脱产进修或攻读学位原则上应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其他人员脱产进修或攻读学位要求在本校工作二年以上。
(六)申请国内外访学的,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继续教育申请:
(一)近三年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三)未被聘任或在受处分期间;
(四)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人员,若录取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且要求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应当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章 继续教育手续的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继续教育的人员,向所在部门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人员被录取后,须在进修前持有效证明文件(如录取通知书)及审批好的《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到人事处登记备案、签订《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未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的,学校不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人员毕业(结业)后,须将进修成绩、毕业(结业)证书等文件交人事处验收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境外进修者,还需按《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的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继续教育经费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继续教育人员须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有效结业证书)和正式缴费发票,经人事处审批后,报销规定部分的继续教育费用:
(一)教师攻读学位的资助标准按《广东工业大学教师学历提升计划2014-2018》执行,以后如有调整按学校文件执行。
(二)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并取得学位者,学校资助10000元。
(三)教师做国内访问学者所需经费规定如下:
1.教育部计划内国内访问学者所需经费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入选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资助人员按教育厅规定执行;
3.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专项计划资助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个人申请进行国内访学的,所需经费由访问学者本人承担。
(四)教师国(境)外访学所需经费规定如下:
1.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前的语言培训费用(含学费、差旅、住宿等)自理。
2.纳入省教育厅、学校专项培养计划的教师,国(境)外访学费用按相应计划的管理办法执行。
3.学校批准的个人国(境)外访学,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4.国(境)外访学资助和管理按《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的暂行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出国(境)进修学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经学校批准的短期业务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按实际费用报销,其中书本费自理,差旅费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任何经费资助,并3年内不再受理继续教育申请,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继续教育未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受到继续教育单位的处分;
(三)在继续教育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管理
(一)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需签署三方协议:学校与招生学校签订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协议,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在职培养协议。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最多可有一年脱产学习时间(可连续一年使用,也可分开两个学期使用),脱产学习时间教学工作量不作考核要求。
(二)经学校批准的全脱产进修的人员,脱产进修期间绩效工资按《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在职学习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对学校、单位和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不再继续承担任何培养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因进修学习拒绝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校将中止其进修学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凡申请三个月以上进修学习者在继续教育毕业(结业)后,应为学校服务一定年限,并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服务期约定如下:
1.学历教育:在职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毕业后服务期为三年,在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服务期为五年。
2.非学历(学位)教育,服务期按如下计算(自进修学习结束之日起):
培训进修时间
|
服务期
|
一年(含)以上
|
不少于3年
|
半年(含)以上一年以下
|
不少于2年
|
3个月(含)以上半年以下
|
不少于1年
|
(六)违约责任
如违反服务期协议,当事人应返还培养费用(含校外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资助、学校资助及脱产学习时间的全部工资)。返还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返还金额=
×(规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广工大人字〔200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